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创造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根据组通字[2008]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纹理费的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按照湘老干[2007]20号、湘老干[2008]3号文件规定,已发放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可同时享受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发放的护理费。这一规定继续予以保留。 四、所需经费渠道以及其他事项仍按照湘老干[2007]20号、湘老干[2008]3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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